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3-2015年)>的通知》的通知
(川商商贸〔2013〕52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商务部印发了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3-2015年)》。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3-2015年)》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3〕138号)开展的行业统计,对于商务主管部门推进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制度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行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及早安排部署本地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推动行业统计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二、做好与以往商贸统计工作的衔接。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对以往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进行了完善,并主要调整了三个方面:一是报送周期调整。融资租赁统计表报送周期由年报改为季报。今年试行的零售业、会展业的季报取消,继续实行年报。二是报表内容调整。完善了典当、拍卖、直销三个行业统计报表内容。三是报表指标调整,调整了家政服务等行业统计报表部分指标。
三、严格按照上报时限,确保数据质量。年报在每年的3月31日前要完成企业网上直报工作,季报在季后15日前完成,月报在月后15日前完成。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典型企业的督报工作,并及时做好审核,按照《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3-2015年)》内容及要求抓好贯彻落实。要在总结去年开展统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把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作为重中之重,指导典型企业提高数据质量、增强报送时效,确保统计数据全部通过商务部审核,按时保质完成统计任务。
四、抓好行业统计的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省商务厅将适时开展统计工作培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面向典型企业的统计业务培训,将《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3-2015年)》传达到典型企业。
特此通知。
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略)
四川省商务厅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