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大豆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外经贸贸发[2001]54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0-03
实施日期 2001-1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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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大豆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管理的外贸企业:

根据国内大豆供求形势和进出口情况,为进一步扩大大豆出口,及时调整供求平衡,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1月1日起,大豆出口不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和经营资格管理。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经营大豆出口业务。

上述政策调整涉及的大豆税号如下:

12010010 种用大豆

12010091 黄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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