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效力级别 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4-27
实施日期 2016-04-27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2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的决定

(2016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