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失效]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9-06-12
实施日期 2009-06-12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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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2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12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七项。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2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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