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28日 国税函[2002]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2]2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67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序号 单位名称金额(万元)地址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370 北京
2 天津市电力公司330天津
3 河北省电力公司680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510太原
5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200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10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350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50哈尔滨
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210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900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14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127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520合肥
14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170武汉
15 湖北省电力公司600武汉
16 湖南省电力公司600长沙
17 河南省电力公司830郑州
18 江西省电力公司280南昌
19 陕西省电力公司400西安
20 甘肃省电力公司280兰州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银川
22 青海省电力公司100西宁
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100乌鲁木齐
24 四川省电力公司350成都
25 重庆市电力公司330重庆
16 贵州省电力公司300贵阳
27 云南省电力公司270昆明
28 山东省电力公司 1460济南
29 福建省电力公司630福州
3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公司 300南宁
31 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210广州
32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300北京
合计 1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