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在推迟兑付期内计付利息的通知
(2006年12月14日 银发[2006]4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拉萨中心支行不发:
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支持力度,有效发挥资金支持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农村信用社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放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加强内部管理上,促进实现改革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在推迟兑付期内仍予以计付利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息期限。在推迟兑付期内兑付专项票据的农村信用社,计息期限自专项票据到期日至兑付日;在推迟兑付期内仍未能兑付专项票据的农村信用社,计息期限延长至推迟兑付期结束,最长为2年。
二、计息利率。以农村信用社在推迟兑付期内实际持有的专项票据额度和时间为准,按年利率1.89%计付利息。
三、付息时间。对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兑付专项票据的农村信用社,于2006年年终决算日前补付推迟兑付期内的专项票据利息;对在推迟兑付期内兑付专项票据的农村信用社,于兑付日一次性计付推迟兑付期内的专项票据利息;对在推迟兑付期内仍未能兑付专项票据的农村信用社,在推迟兑付期结束的当日一次性计付推迟兑付期内的专项票据利息。
四、付息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比照银发[2003]181号、银办发[2003]160号文件关于专项票据付息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