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5]2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2-25
实施日期 2005-01-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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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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