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计算问题的规定

文章来源: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4-12-29
实施日期 1984-12-29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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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计算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外经济贸易部、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布)

合营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按照中方职工本人实际得到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等计算。具体计算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及其有关的解释执行。合营企业中外籍职工的工资总额也应包括在内计拨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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