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海南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迅速组织力量,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海南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质检总局、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191号)精神,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要求,结合我省酒类流通管理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抓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我省酒类市场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2011年12月31日前,全省乡镇以上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重点
以白酒、葡萄酒为重点品种,以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溯源制度的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对酒类备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核查。认真排查酒类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已办理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等情况。
(二)以检查《随附单》为重点,落实溯源制度。全面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购进、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和开具《随附单》;酒类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行为;所填写的《随附单》是否真实完整。
(三)检查购销台账制度落实情况。全面检查经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建立酒类购销台账情况,做到购进、销售酒类商品有记账,内容完整不漏项,并保留三年。
(四)检查酒类经营者索证情况。认真检查经营者首次采购酒类商品是否向供货方索取其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是否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对进口酒类商品是否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方式和步骤
我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6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具体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1年6月15日)。根据“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责、企业负第一责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依据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市县要认真制定本地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市县自查阶段(2011年6月16日~8月30日)。各市县商务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对涉及酒类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包括专卖店、酒行、商场、超市、宾馆、酒家、酒吧、夜总会等)进行全面检查,并以白酒、葡萄酒为重点品种,重点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而经营酒类商品的要依法查处。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在补办《随附单》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坚决杜绝以检查为名的乱罚款、乱收费、限制酒类流通等行为。
(三)督查指导阶段(2011年9月1日~10月31日)。省商务厅将适时组织人员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市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工作督查和指导,并将督查情况全省通报。
(四)整改落实阶段(2011年11月1日~12月20日)。各市县商务部门要针对在自查阶段和省商务厅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督促企业认真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酒类商品经营行为。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2月21日~30日)。12月21日~25日,各市县商务部门对本地酒类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本市县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上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12月26日~12月30日,省商务厅将全面总结全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上报商务部。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整治目标。各市县商务部门要依据本专项整治方案,认真制定本市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落实经费、人员、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努力完成各项整治目标。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市县商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大力报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规范企业,曝光拒不执行酒类经营者登记备案和溯源制度的行为,增强酒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营造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整合执法力量。要加强与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主动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整合执法力量,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12312”投诉平台作用,认真处理咨询和投诉;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市县的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需于6月15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6月20日至12月20日,每月18日下午5点前将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月报表和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市场情况报表(附件2),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我厅。8月31日前将本地阶段性工作小结、12月25日前将本地工作总结(均包括本地酒类流通市场基本情况、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执法检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我厅。
联系人:市场运行调节处 盘五山
电 话:65395457
传 真:65335988
电子邮箱:hnsw2010@163.com
附表:1. 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月报表
2. 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市场情况报表
附表1:
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月报表
(2011年 月 日至 2011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 电 话:
项 目 |
本期数值 |
专项行动以来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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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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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销售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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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餐饮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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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进口商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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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备案登记(或许可)检查 |
未办理酒类备案登记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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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酒类备案登记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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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单》检查 |
未领用《随附单》企业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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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索取《随附单》企业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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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随附单》企业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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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 机关案件 |
案件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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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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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从6月20日起,填至12月20日止,并于每月18日前传真或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附表2:
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市场情况报表
(2011年 月 日至 2011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 电 话:
项 目 |
累计数值 |
酒类经营企业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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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酒类批发企业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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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零售企业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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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企业备案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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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到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登记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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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从业人员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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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批发企业领用《随附单》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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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零售企业索取《随附单》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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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零售企业酒类商品销售量(千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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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零售企业酒类商品销售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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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零售企业有《随附单》的酒类销售量(千升) |
注:酒类零售企业包括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等。
本表于6月20日至12月20日期间,在每月18日前与《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月报表》一同传真或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12月21日~25日为年报表,上报全年累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