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3]22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1-05
实施日期 2003-11-05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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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2003年11月5日 财税[2003]226号)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请示》(陕财办[2003]1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秦始皇陵历史悠久,文物价值高,在国内外影响大,保护、利用、管理好陵墓遗址,不仅十分迫切,而且非常必要。修建秦始皇陵遗址公园,不仅可以将村民和企事业单位整体搬迁,使陵区得到有效保护,而且也为民众提供了一个休闲的场所,它既是一个文物保护项目,又是一个对民众进行中国历史教育的基地,其性质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鉴此,同意全额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占用耕地所涉及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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