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号防止几内亚口蹄役,禁止从该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5-12
实施日期 1999-05-12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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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11号)

1999年3月15日,凡内亚爆发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几内亚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几内亚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几内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几内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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