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提取的代收宣传推广费应计征营业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2]18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1-16
实施日期 1992-01-16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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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提取的代收宣传推广费应计征营业税的批复

(1992年1月16日 国税函发〔1992〕182号)

河南省税务局:

据你局豫税函发〔1991〕373号请示称:根据国家旅游局(1987)旅财字第104号通知规定,旅游企业从接待来华外国旅游者综合服务费中提取的代收宣传推广费不计入营业收入,作为成本列支,你局要求明确此项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

我局意见,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从事旅游业务的纳税人,不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其营业收入除准予扣除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外,均应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此项代收宣传推广费应并入计税依据中征收营业税,不得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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