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9号-关于电子保函区域通用的公告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12-09
实施日期 2014-12-20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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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89号)

关于电子保函区域通用的公告

为配套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广东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总署决定在区域内海关推动电子保函“一关备案、区域通用”改革试点,打破关区界限,降低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现将《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20日起,在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两个区域内海关启用电子保函一体化模式改革试点;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在广东地区等其他区域内海关推广。

二、一体化模式适用于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或货物实际进出境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电子保函备案手续。

三、海关总署端系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有意愿参与该项改革的商业银行要及时进行系统开发,可通过有关海关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四、区域内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电子保函区域通用改革涉及的通关征管业务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9日

电子担保保函(区域通关一体化)

编号:

纳税义务人: 担 保 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海关(均为直属海关):

应 (纳税义务人法定名称及其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编码)申请,我行兹开立以上述海关为受益人,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书。

我行保证按照海关电子支付税费担保业务以及区域一体化通关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义务人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费的担保手续,并保证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费。如果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有关税费,我行承诺在纳税期限届满前代纳税义务人缴纳相应的税费。

本担保文书从年 月日开始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担保文书有效期满前已经发生的担保义务在期满后180天内仍然有效。

备案海关: 海关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印)

年 月 日

电子担保保函修改书

编号:

修改日期:

海关(备案海关)、 海关:

应的申请,我们: 银行 分行,现对我行开立的编号为: 的电子担保保函作第 次修改,内容如下:

1. ;

2. 。

…….

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本税款担保函的本次修改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此修改作为上述电子担保保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与上述电子担保保函一同出示。

银行 分行(章)

法人(章)

电子担保保函终止申请书

编号:号

海关(备案海关)、 海关:

因 原因,我行拟于年 月 日起,终止我行为被担保人(企业名称及编码) 开立的编号为 的《电子担保保函》,我行同时于 年月日起180天内继续承担该保函担保期限内应承担担保业务的担保责任,请海关办理此保函的终止手续。

特此申请。

担保人: 银行 分行

(盖章)

年 月 日

电子担保保函终止通知书

编号:

银行 分行:

接你行的电子担保保函终止申请,经我关审核,现同意于 年 月 日起终止你行开立的被担保人 公司(企业海关编码 )项下 号《电子担保保函》,同时你行应于 年 月 日起180天内继续承担 号《电子担保保函》规定的担保期限内已承担的银行税款担保责任。

海关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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