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8]3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4-02
实施日期 2008-04-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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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的扶贫公益事业发展,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捐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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