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明电[1998]00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2-09
实施日期 1998-02-09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 国税明电[1998]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将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三、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五、毛纱、麻纱(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等。

具体海关商品代码范围见199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