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纺织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棉花价格和纺织品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纺织工业部(已变更);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部门 财政部;纺织工业部(已变更);中国工商银行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11-17
实施日期 1990-11-17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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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纺织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棉花价格和

纺织品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11月17日)

一、财政部已于1990年11月10日(90)财商第419号文下发“关于棉花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请依照文中关于“1990年新棉供应价格调整后,纺织工业企业库存棉花,按1990年8月31日库存数量、新供应价格和锯齿棉新衣亏补贴标准计算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库存升值(即新老供应价格差额和新老衣亏补贴差额),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请各地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1990]价轻字825号《关于调整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90年10月25日起调整棉纺织品价格。关于纺织产品调价后的财务处理问题,仍按财政部(86)财商字305号文中“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办理,即:“一律按调价前一天实际库存量和新的订价,调整面价值,所发生的新老订价的差额……相应调增国家流动资金”。请各地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将资金升值情况,于1991年1月15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工交司、纺织部经济调节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工交信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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