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2004年度纺织品被动配额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申领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苏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江苏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苏外经贸贸[2004]51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1-06
实施日期 2004-01-06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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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2004年度纺织品被动配额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申领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外经贸贸[2004]51号)

各省辖市外经贸局、各大型外经贸企业集团、省各有关公司:

根据《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原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04年度纺织品被动配额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申领及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配额的下达

1、商务部下达我省的2004年度各自主申领类别可申领配额数量,根据我省出口企业2003年1-11月清关反馈数量的两倍或更多的数量确定,下达的数量中含根据我省各企业业绩为其保留的优先使用配额数量。

2、对于2003年1-11月有清关业绩的企业,我厅按清关业绩数量直接下达并保留其配额的优先使用权半年。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证书时,应先使用我厅为本企业保留的配额数量。2004年7月1日后,列于上述企业名下但尚未申领的配额数量一次性全部转入全省总量中。

3、下列类别由于配额总量较少,只分配给2003年1-11月有清关反馈业绩的企业:

EC22 EC23 EC2G TR115

TR17 TR23 TR26 TR28

TR29 TR156 TR157 TR136A

CA36 CA36A CA41B US333

US440 US440-M

4、下列类别由于2003年1-11月全国无清关反馈业绩,且配额总量很小,因此商务部未进行分配。企业需使用下列类别配额时,须查阅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的纺配自主申领网页,确定尚有余数后,至少提前一周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由我厅转报商务部:

EC122 TR9 TR122 TR163 TR118

5、南京市的自主申领配额单独下达,南京市所属企业2004年度自主申领配额的申领和使用遵照南京市外经贸局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配额的申领及管理办法

1、商务部下达我省的2004年度自主申领配额分为两部分(具体类别和数量见我厅网站:www.jsmoftec.gov.cn),为企业优先保留的部分直接下达到公司名下(见附件二),公司可作为普通类别正常办理证书和撤换证;供全省企业申领部分的数量我厅将在网页上实时公布,供全省企业申领(有优先保留数量的企业必须在保留数量使用完毕后方可申请),企业在申领证书前必须填写《江苏省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申领表》,得到批准后方可出证。

2、2004年6月30日起,我厅将在每月末对自主申领配额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已申请到配额但尚未使用的数量,我厅将予以收回并追加到全省可申请总数中。企业如在月末申请到配额但尚未领到证书的,须重新申请配额。

3、严禁企业恶意强占配额。我厅将不定期对自主申领配额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自主申领配额使用率不高的企业,我厅将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请各市外经贸局和各大型外经贸企业集团将本通知转发所属有关企业,并加强对所属企业自主申领的管理,督促企业用足用好2004年度的自主申领配额。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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