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监狱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92]财农税字第9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12-18
实施日期 1992-12-18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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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监狱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92号 1992年12月18日)

你厅鲁财农税字[1992]第43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监狱占用耕地不得比照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应照章纳税。你省潍坊市安邱县迁建监狱占用耕地,应依照上述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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