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基层销售网点的通知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 宁商[建]发[2009]166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5-31
实施日期 2009-05-3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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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基层销售网点的通知

(宁商(建)发[2009]166号)

各市、县(区)商务部门、中标流通企业:

我区家电下乡工作已于2月1日正式启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市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多次检查。总体来看,我区家电下乡工作进展较为顺利,但仍存在着销售网点信息录入慢、兑付补贴慢、销售网点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家电下乡基层销售网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凡已确认的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要自觉履行“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和“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所承担的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市场供应;已报备确认的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3日内将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要按时报送家电下乡销售情况月报表;凡不及时录入信息和不按时报送家电下乡销售情况月报表的备案网点,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严格遵守销售网点登记备案的有关规定。各中标流通企业、已备案销售网点必须在显要位置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告示》及《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标注产品品牌、型号、价格等信息,设立销售专区(柜),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提醒购买者认准专用标识和了解补贴程序。

三、及时开具家电下乡税务专用发票,实行票随货走,一货一票。各中标流通企业、特许销售商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国税局购买家电下乡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有手写和电子版两种,由已备案登记的家电下乡指定店直接开据给购买人,不得出现异地开票、虚开、代开以至假发票现象。各中标流通企业负责对发票的领购、发放、使用进行监管,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必须清晰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需填写),并及时将标识卡号码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

四、严格执行国家中标价格,销售网点必须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向农民销售补贴家电产品必须统一控制在产品中标指定零售价格以内,严禁提价销售或变相提价销售行为。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企业不得搭配供货,即向销售网点供应家电下乡产品搭配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及配件;企业供应销售网点的供货价格,终端零售网点销售利润不低于8%。禁止违规开展限时限量的促销活动,确保家电产品不断档、不脱销,并采用多种销售方式,如大篷车流动售货等,方便农民就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可以向城镇居民供应,不得开具家电下乡专用发票,但应计入销售总额中。

五、全面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各销售网点从管理人员、消防设施、安全监控、疏散通道等方面要切实加强安全工作并建立安全应急措施,有效防范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安全事故。同时,为了提升我区家电销售档次,开辟家电下乡绿色通道,让农民在环境较好的电器场商选购商品,各经销企业要加快改善销售网点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六、坚决取缔非法从事家电下乡经营行为。对擅自从事家电下乡广告宣传、悬挂家电下乡标语,从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零售店,自治区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将予以坚决打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积极拓展货源渠道。各中标流通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流通渠道。对在商务部、财政部招标中,取得了家电下乡产品资质和宁夏中标地区资质,但流通渠道没有中标,需挂靠在宁夏中标的流通企业后,到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即可。报备时,生产企业需带以下资料:⑴流通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流通企业。⑵家电下乡产品、地区中标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必须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即三方协议。⑶中标流通企业与生产厂家签订书面协议纸质文本,需加盖中标流通企业与生产厂家公章,方可确认。⑷以上材料需报各市商务局确认。即可进入宁夏家电下乡流通渠道。

八、切实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各销售网点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要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

销售网点是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终端环节,也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窗口,因此,规范销售网点经营行为对家电下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审核销售网点备案的基础上,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销售网点开展经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发掘经验及时总结推广,使家电下乡各项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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