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商贸宣传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6]93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7-25
实施日期 2006-07-25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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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商贸宣传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及企业:

直辖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迅速,成就显著,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关注。今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明年将迎来直辖十周年,需要对直辖以来尤其是“十五”期间商贸流通业发展成就和“十一五”商贸流通业发展蓝图进行大量宣传。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贸流通宣传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商贸流通业的宣传力度。各地要抓住机遇,把握时机,加强宣传,结合“十五”期间商贸流通业取得的成果,从商贸经济发展、扩大消费、促进就业、满足群众生活的角度,大力宣传商贸流通业的地位、作用,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商贸流通业的发展。

二、丰富商贸流通宣传方式。商贸流通宣传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广泛参与。既要注重对舆论的引导,注重宣传的策划工作,注重宣传效果,又要积极支持各单位、企业和行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展示成就,为商贸流通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规范商贸流通宣传行为。近段时间,个别单位和个人借庆祝直辖十周年时机,以市商委的名义,以出刊物、办专栏、做专题为由,强行向单位、企业拉赞助,增加基层单位和企业的负担。为此,市商委重申:凡涉及收费的,按市里有关规定完全由单位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拉赞助、搞摊派。市商委组织的活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安排。

如果发现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名义强拉赞助,请及时向我委宣传教育处举报。举报电话:63852789。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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