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5-02
实施日期 1989-05-0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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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印刷费:按实际成本核计。

(5)交通费(车辆、船只租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计。

(6)室外采样仪器折旧费:按现场所用的仪器价值及本地区有关规定核计。

(7)运杂费:按实际托运所需开支核计。

(8)不可预见费:按评价总直接费用的5%计(暂定)。

5.审查费:包括评价大纲、报告书审查会议费,报告书技术审核费。(注:会议费指专家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咨询,以及会议室等费用)。

审查费原则上小于评价总经费的8%。以上收费不得用于环保部门本身的福利设施建设和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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