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达2005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部门 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商[2005]116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5-25
实施日期 2005-05-25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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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达2005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价商[2005]116号)

康县、成县、徽县、正宁县、宁县、高台、金塔县物价局、经贸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考虑今年国内外市场价格,衔接周边省份价格,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5年我省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蚕茧收购价格安排。2004年以来我国丝绸商品和国内消费需求增加,丝绸生产平稳增长,蚕茧产量增加,市场价格全面回升。根据蚕茧供求形势和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调整我省蚕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桑蚕鲜茧中准级收购价格(含税)由680元/50公斤提高为760元/50公斤(鲜茧茧层率21%,上车率100%),其他各等级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今年蚕茧上市后,干茧(10级,出丝率31%)中准级供应价格(含税)为每吨4.72万元。

二、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合作,继续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加强蚕茧收购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及时兑付收购资金,确保优质优价。各蚕茧收购单位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蚕农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不打“白条”。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收购质量的监督,严格实行仪评,禁止目测手感评茧,保证优质优价。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蚕茧的行为。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蚕茧收购市场监管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把好蚕茧收购主体准入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蚕茧收购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切实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秩序。

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省商务厅、省物价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表:

2005年桑蚕鲜茧各等级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鲜茧茧层率(%)

收购价格

备 注

16

612

1、各等级价格均为上车茧率100%的价格。

2、鲜茧收购以茧层率21%为标准级,每0.5%为一档。茧层率16%(含16%以下)至18%, 每档差价13元;18%到20%,每档差价15元;20%以上,每档差价18元

16.5

625

17

638

17.5

651

18

664

18.5

679

19

694

19.5

709

20

724

20.5

742

21

760

21.5

778

22

796

22.5

814

23

832

23.5

850

24

868

24.5

886

25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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