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2003年蚕茧价格政策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5-18
实施日期 2003-05-18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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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2003年蚕茧价格政策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茧丝办):

2002年是各地具体贯彻国办发[2001]44号文件的第一年,从全国执行情况看,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整体进展较为顺利,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各地要及时总结,做好2003年蚕茧收购前期准备工作。现将2003年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严格执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蚕茧生产和鲜茧收购的先期准备工作。

二、各地要合理制定茧丝价格政策。受国际丝绸市场疲软、茧丝价格低迷和灾害性气候等因素的影响,2002年蚕茧产量、质量和收购价格综合均价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蚕茧生产的发展进一步向优势企业和地区转移集中,正在形成基地化建设、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三位一体的经营模式。丝绸商品出口虽然单价下降,但丝类和绸缎出口量及某些主销市场的需求量增长明显,2003年一季度丝绸出口已扭转下降局面,预计2003年国际丝绸市场将进一步好转,但仍存在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不排除会产生某些波动。综合各方面因素,我们预测2003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水平将与2002年持平,为此,2003年国家预测价格不做调整,即中准级(干壳量9.2克,上车率100%)每50公斤650元左右。其中,东部传统蚕茧产区,蚕茧收购价格要相对高一些,中西部地区相对低一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茧丝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参考上述预测的价格,在与毗邻地区进行充分协商与衔接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发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价格政策,并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商务部(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备案。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蚕茧生产、收购及价格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针对目前我国出现“非典”疫情的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方面要继续抓好防“非典”抗疫工作;另一方面要从发展经济维护“三农”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好今年的蚕茧收购工作。各省级经贸委(茧丝办)要认真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和公示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各收购单位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防止向农民打“白条”。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茧丝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盲目抬级抬价、压级压价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各地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结果抄报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和国家发改委。

蚕茧收购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顾全大局,特别要维护好省际、市县间蚕茧收购秩序,确保收购秩序和价格稳定。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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