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电政法[1994]46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4-07-26
实施日期 1994-07-26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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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

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4年7月26日 电政法[1994]461号)

为了加强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的规范化管理,部制定了《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告部政策法规体制司。

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的发展,加强风电场并网运行的管理,针对其特殊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电场并入电网运行,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负责风电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的归口管理、监督指导与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电力部门要积极协助本地区做好风电场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风资源详测等前有期工作,并负责设计审查和协调风电场并网工作。

第五条 风电场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积极主动争取电网管理部门和调度机构支持,并签订并网协议。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风电场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

第六条 风电场容量与电网统一调度的容量的比例,原则上由稳态运行下的电能质量、最小线路损失和暂态稳定性等因素决定。当风电场容量占电网统一调度容量的5% 以下时,一般无需装设控制设备;当超过5%时,应与电网调度机构协商确定。

第七条 风电场上网电价按发电成本加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增值税在价外计征。高于电网平均电价部分,其价差采取均摊方式,由全网共同负担,电力公司统一收购处理。

第八条 风电场运营单位应绘制出风速频率曲线和风向频率玫瑰图、编制月平均风速变化和年平均风速日(0—24小时)变化曲线,并根据每台机组的输出功率曲线,结合年度检修计划,编制出年、月(季)和日预报发电计划以及次日的风速和发电预报,报送电网管理部门和调度部门审批。

第九条 风电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自动监控系统,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其功能包括数据采集与处理、监视与记录和自动控制等。

第十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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