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缉私罚没收入会计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银发[2002]29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9-17
实施日期 2002-09-1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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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

缉私罚没收入会计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2]2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确保缉私罚没收入准确、及时征缴入库,避免缴库环节中可能出现的“串户”现象,解决国库与海关对账难问题,现就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取消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413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8月13日起,取消《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4313款“缉私补税收入”科目。各有关国库部门及海关部门要在10月15日之前,对2002年度已入库的缉私补税收入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由国库部门根据海关部门开具的调库凭证,将4313款“缉私补税收入”科目中的金额一次性调入4312款“缉私罚没收入”科目,并将调整日报表上报总库。罚没收入比照关税入库的试点海关,停止使用“海关缉私补税收入专用缴款书”。

“缉私补税收入”科目调整完毕后,中央预算收入报表中相应预算科目及其通讯联网代号“9431300”自动注销。

二、2002年8月13日以后发生的缉私罚没收入,均通过4312款“缉私罚没收入”科目全部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区内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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