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8]46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8-11
实施日期 1998-08-1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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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60号 1998年8月11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湘国税函〔1998〕1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的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其拍卖或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湖南省隆回县林业局罚没竹木变价收入未上缴国库,而是纳入隆回县财政零级预算,抵顶财政拨款,因此,隆回县林业局罚没竹木变价收入不属于财税字〔1995〕69号文件规定的不予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对其取得的罚没竹木变价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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