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商促进[2009]567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9-07
实施日期 2009-09-07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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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商促进[2009]5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9年9月7日

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6号),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界定

服务外包示范区是指本市服务外包企业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能够引导和带动周边地区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综合性示范区域(以下简称示范区)。

第三条 认定机构

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组成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认定与管理。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设在市商务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示范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区(县)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区(县)政府制定了明确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

(二)区内服务外包业务规模达到1亿美元以上,或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不少于20家且发展势头良好;

(三)区政府从地方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其中支持金额不低于从市政府获得的服务外包专项支持资金;

(四)具有精简高效、职能健全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为示范区,应由所在区(县)政府向认定办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详细申请报告,包括:地理位置及面积,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区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概况,区内现有可适用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及将实施的政策,服务外包管理机构,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包括服务外包业务、人才、企业);

(二)区内现有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主要企业情况,包括业务类别,近两年经营状况,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等内容;

(三)本区域落实配套支持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认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认定意见,报请认定小组审定;

(二)经认定的示范区,由认定办颁发统一证书,加盖认定小组成员单位印章;

(三)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与示范区签订服务外包示范区共建协议。

第七条 示范区管理

(一)本市相关部门对经认定的示范区在宏观政策、规划设计、招商引资、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示范区组织做好本区域服务外包的相关工作,定期向认定办上报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并按要求上报本区服务外包统计数据。

(三)认定小组成员部门对示范区服务外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示范区在服务外包开展工作中如存在重大问题且经敦促改正无效,将取消示范区的称号,并终止其共建协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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