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财企〔2010〕2042号)
各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局、区县商务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09]1873号,京商务服贸字[2009]1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三条 平台资金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平台资金的业务管理,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及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平台资金的预算及财务管理,审定资金拨付方案,拨付资金,并与市商务委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章 资金来源、用途及支持标准
第六条 平台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部、商务部支持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以下简称“国家服务外包平台资金”)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中用于支持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以下简称“市级服务外包平台资金”)。
第七条 平台资金用于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国家服务外包平台资金面向全市服务外包平台项目,市级服务外包平台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示范区平台项目,平台项目的设备购置费给予50%、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运营维护费用,按照年度实际发生情况给予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原则上运营及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属于市级配套资金支持的服务外包平台建设项目,支持总额由市、区政府按1:1比例分级负担。
第四章 资金申报条件和流程
第八条 申报平台资金的项目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注册(市级服务外包平台资金申报项目主体须在示范区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为平台项目的实际投资运营单位;
(二)服务的对象包括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及培训机构;
(三)具有一定数量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具备满足平台运营必要的场地、设备等;
(四)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所有相关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每个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完成周期内原则上只能对一个平台项目提出资金资助申请。同一类型平台项目原则上每个区县限报一个。
第十条 申请平台建设项目资金资助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设立背景和基本情况、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与市场情况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已有工作基础、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效果、承担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进度安排与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等。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将作为后续专家评审及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四)项目实施主体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五)平台设备购置清单及预算,已完成项目需提供付款凭证。
(六)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平台运营维护项目资金资助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 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运营情况、运营和维护费用明细、申请资金资助的金额、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项目上年度运营及维护费用支出审计报告等,项目运行情况报告需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上年度运营及维护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五)项目实施主体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六)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至注册所在地区县商务委。
(二)区县商务委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审定后,将初审(推荐)报告联合上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市商务委根据评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申请平台建设资金资助并列入补助项目范围的,由市财政局预拨补助金额的70%;项目完成并通过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验收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剩余资金。申请平台运营及维护费用资金资助并列入补助项目范围的,由市财政局根据补助金额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同一平台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将不定期地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予以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