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舟洋渔业合营公司为捕捞出口海水产品进口柴油减免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89]监一特字第7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5-09
实施日期 1989-05-09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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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舟洋渔业合营

公司为捕捞出口海水产品进口柴油减免税的批复

(1989年5月9日 (89)监一特字第79号)

杭州海关:

你关4月27日传真电报收悉。关于舟洋渔业合营公司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柴油,要求减免税一事,经研究认为,对该公司捕捞出口水产品所需使用的进口柴油,应比照(86)署货字第1183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即按照其实际内、外销水产品的数量比例进行核销,并对内销部分所需耗用的进口柴油照章补税,不宜按照内外销产品的价值予以核销。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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