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免征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8-09
实施日期 1994-08-09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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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免征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计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199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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