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1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91]财国债字第4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6-14
实施日期 1991-06-1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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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代理发行”即以行政手段发行的国库券。2、“中央承购包销”即财政部与承购包销团,签订合同,由各地财政厅(局)领券、划款的国库券。3、“地方承购包销”按不同的调券、划款渠道分别填制。4、表中各栏数字均应与有关的表内,表外会计科目核对相等,于发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上报总行,待核对相等后,据此拨付相应的发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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