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代理发行”即以行政手段发行的国库券。2、“中央承购包销”即财政部与承购包销团,签订合同,由各地财政厅(局)领券、划款的国库券。3、“地方承购包销”按不同的调券、划款渠道分别填制。4、表中各栏数字均应与有关的表内,表外会计科目核对相等,于发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上报总行,待核对相等后,据此拨付相应的发行费。
注:1、“代理发行”即以行政手段发行的国库券。2、“中央承购包销”即财政部与承购包销团,签订合同,由各地财政厅(局)领券、划款的国库券。3、“地方承购包销”按不同的调券、划款渠道分别填制。4、表中各栏数字均应与有关的表内,表外会计科目核对相等,于发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上报总行,待核对相等后,据此拨付相应的发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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