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第62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9-20
实施日期 1995-09-20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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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第627号 1995年9月20日)

广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天津、深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乌里扬诺夫斯克至天津等地定期货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797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货运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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