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1]6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4-17
实施日期 2001-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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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

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4号 2001年4月17日)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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