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适用税率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97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17
实施日期 2004-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适用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4]973号 2004年8月17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03年10月,华能集团公司将其所属企业辛店电厂出售给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成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电厂,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管理电厂。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81号)的规定,同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自2004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就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