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5]15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5-12-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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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H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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