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双百市场工程”企业
和外资零售企业纳入市场监测范围的通知
(陕商发〔2009〕511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级商务部门大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加快推进农村流通体系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企业已成为连接产销、沟通城乡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农产品流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加强对农产品和农资市场的监测,掌握农村消费品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农村消费,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和“双百市场工程”企业纳入市场监测范围的通知》(商办运函〔2009〕9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将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和“双百市场工程”企业纳入市场监测范围。同时,随着市场开放,外商投资我省商业企业迅速增加,为进一步扩大我省的监测规模,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5〕35号)要求,将外资零售企业一并纳入监测范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尽快联系辖区内需要增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和“双百市场工程”企业(详见附件),耐心细致地做好市场监测报表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说明工作,帮助企业填写相应监测系统的企业1表,并审核无误后于11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统一注册。
二、请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外资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测报表制度相关内容规定,将辖区内已设立尚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外资零售企业纳入到相应监测系统,填写相应的企业1表,并审核无误后于11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统一注册。
三、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好增补企业注册准备工作的同时,要对企业进行报表制度、登录方式、填报方法、系统使用等方面业务技能的培训,在注册完成后组织新企业试报,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监测系统报表制度要求和考核管理办法,指导企业及时、准确填报各项监测指标数据,避免出现错报、迟报、漏报甚至不报等现象的发生。
四、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双百市场工程”企业和外资零售企业纳入市场监测范围,是进一步优化市场监测样本结构、提高决策支持和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市(区)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联系。
联系人:毕平阳、苟 飞
电话:029-87291592、8729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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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