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6-25
实施日期 2009-06-25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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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各承办企业:

现将《海南省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材料。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省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开拓农村市场,拉动农村消费,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认真总结前四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工作目标:2009年全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新建和改造农家店300个以上、配送中心3个以上,加快形成以县城中心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

工作重点:加强对农家店建设的规划管理,强化有序规范建设,进一步扩大农家店覆盖面;大力发展直营农家店,重点是在没有农家店的乡(镇)村建设农家店,避免重复建设现象;提升农家店的生存能力;加快配送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农村商品配送中心的商品采购、储存、加工、编配、调运、信息收集和反馈等功能,增加统一配送商品品种,提高配送能力和信息化水平,降低经营成本;积极推进“一网多用”,强化与供销、邮政、移动、电信等部门的合作,提高农家店的综合服务功能。

二、承办企业及项目申报

(一)2008年度承办企业承办资格自动延续,对于自愿退出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将取消其承办资格。

(二)2009年新增承办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2.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东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万元以上;2008年度销售额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东部地区1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0万元以上;2008年度农资类产品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3.有与规划建设农家店数量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并具有一定配送能力,按建店标准规定配送商品及比例;

4.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验,并与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日用消费品或农资商品的承诺书;

5.制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并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及时、完整、如实登录信息;

6.拟选定的承办企业经公示无异议。

(三)申报时间

6月30日前,市县商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将新增承办企业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上年度审计报告、规章制度、实施规划和承诺书)和新增承办企业申请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见附件3)以正式文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三、有关建设标准

(一)农家店

1、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建设标准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日用消费品统一配送率(按销售额计算)50%以上。农资农家店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商建发[2005]543号);农资商品的统一配送率达到75%以上。

2、五指山市、东方市、陵水县、保亭县、昌江县、乐东县、琼中县、白沙县等八市县农家店建设标准参照西部标准执行。

3、在同一个乡(镇)、村只能建一个店,不能重复建店;

(二)配送中心

1.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

2.已经投入使用并发挥配送功能;

3.配送中心的建设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

4.具有商品购进、库存、销售及门店管理的信息系统;

5.已与100家以上农家店建立了商品配送业务并签订了5年以上供货合同。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品种不少于5000个,农资配送中心品种不少于500个;

四、项目验收办法

(一)验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实地核查;质量至上,布局合理。

(二)验收对象:经核准的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

(三)验收范围:承办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新建或改造的农家店,符合上述标准的配送中心。

(四)验收方式:承办企业分别在2009年8月31日和11月20日前,分两次以书面和网上信息系统填报方式提出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由项目所在市县商务局负责受理,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上报省商务厅及财政厅提出复检申请,并做好网上验收工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邀请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办联合组织复检组,到各市县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五)承办企业需提交的验收材料:

1.农家店 (1)承办企业填报的申请表(见附件4)。 (2)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3)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4)房产证或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5)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6)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7)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8)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9)农家店建设与改造项目的记帐凭证等材料; (10)可以证明上述情况的其他文字材料。

2.配送中心 (1)承办企业填报的申请表(见附件5); (2)承办企业贷款合同;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与农家店签订的供货合同文本复印件; (5)配套设施、设备清单(含配送车辆及牌照、叉车),并注明数量单价; (6)信息管理系统设备清单及联网农家店清单,并注明数量单价; (7)采购设施设备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8)支付利息凭证(加盖企业鲜章);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专项审计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指导。各市县商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县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市场整体发展要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规划;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办企业,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在具备条件地方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数量要切实可行,避免一个行政村重复建设农家店。鼓励直营农家店发展,加强对加盟农家店的规划和管理。配送中心建设规模和数量要与所承担配送任务的农家店数量、配送半径相适应。为避免重复建设,各承办企业在农家店建设前应先征得市县商务局意见后再进行建设改造,提高验收合格率。2009年新建设和2008年已建成但未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纳入今年农家店验收范围,各市县商务局在验收时都应遵循在没有农家店的乡(镇)、行政村建店原则,要认真分析和掌握本地区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建设情况,及时确定今年发展重点,督促企业加快建设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请各市县商务局于每季度末填报项目建设进度表(见附件7)和12月15日前填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清单(见附件6)。

(二)严格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各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项目质量监管长效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已验收的农家店商品统一配送率稳步提高。为防止“只挂牌、不改造”现象,要求承办企业必须把国家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建设。各市县商务部门在验收时需重点查验承办企业用于农家店证照办理、悬挂店招、房屋修缮、货架配置、信息化建设、店主培训等方面资金投入票据。对“只挂牌、不改造”、“只挂牌、不配送”或不达标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承办企业资格,并对相关企业与责任人进行通报。

(三)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采取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精心组织,认真落实;要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与供销、邮政、电信、移动等部门协作,加大力度推进“一网多用”;要打造工商联手、农商对接的平台,为农民提供使用方便、经久耐用、价格适中的商品。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要及时向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反映。

2. 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承办企业申请表(略)

3.“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略)

4.“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略)

5.“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申请表(略)

6.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清单(略)

7.“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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