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政办〔2021〕5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2-23
实施日期 2021-02-2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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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桂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

桂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我市耕地“非农化”行为,确保我市耕地红线不突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树立严守耕地红线的大局观,不断强化底线思维,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耕地“非农化”问题,止住新增,消化存量,严格耕地保护,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二、主要目标

切实把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推动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切实保障粮食安全。

三、具体措施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1.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2.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3.各县(市、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

4.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

5.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1.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科学选线、布线,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将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作为方案比选论证的关键指标。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2.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

3.不得违规在河渠管理范围及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以外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4.今后新增的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管理,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

5.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1.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当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1.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全市自然保护地内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开展全面的摸底排查,根据摸底排查结果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调整规则。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维持现状或者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2.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1.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2.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1.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县(市、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

2.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履行复垦义务,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切实减少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对临时用地进行复耕。

3.对各类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四、加强保障,严格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2016—2020年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对本县(市、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制定并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20〕32号)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要制定并按照本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所辖乡镇(街道)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压实工作职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执行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利用遥感等技术,及时发现典型问题,掌握好做法、好经验,必要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三)营造浓厚氛围,广泛进行宣传解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到基层联系点进行宣讲,广大基层干部在从事群众工作过程中也要自觉到村集体、农户家前开展面对面宣讲,务必将《通知》精神层层传达到基层,到群众。市各级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平台要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通知》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桂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表

序号

重点

任务

工作措施

牵头

单位

责任单位

落实单位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1.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市林业和园林局

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市林业和园林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3.各县(市、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

市林业和园林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4.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

市林业和园林局

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5.立即停止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行为。

市林业和园林局

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6.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科学选线、布线,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将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作为方案比选论证的关键指标。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7.立即停止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8.   不得违规在河渠管理范围及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以外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市水利局

市林业和园林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9.   今后新增的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管理,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园林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10.   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11.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当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12.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全市自然保护地内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开展全面的摸底排查,根据摸底排查结果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调整规则。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维持现状或者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市林业和园林局

市自然资源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13.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14.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15.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

市自然资源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16.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县(市、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

市自然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17.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履行复垦义务,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切实减少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对临时用地进行复耕。

市自然资源局

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18.对各类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

1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2016—2020年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对本县(市、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制定并按照《桂林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市政办〔2020〕32号)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要制定并按照本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所辖乡镇(街道)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20.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通知》执行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利用遥感等各种技术,及时发现典型问题案例,掌握好做法、好经验,必要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统计局、林业和园林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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