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党校、干校、私人医院、诊所等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8]财农税字第2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6-23
实施日期 1988-06-23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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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党校、干校、私人医院、诊所等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

((88)财农税字第25号 1988年6月23日)

你厅(88)豫财农字第40号文《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党校、干校及其他培训在职人员的学校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企业占用耕地,也不属免税范围,不能免税。

二、我部(87)财农字206号文件所称医院、诊所,包括私人办医院、诊所,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三、由于采矿塌陷,农民迁移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同意你们"谁占地谁纳税"的意见,即谁出面申请占用耕地,由谁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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