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1991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91]财商字第51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12-17
实施日期 1991-12-17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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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1991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1991年12月17日 (91)财商字第51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

我部(91)财商字第386号文《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1991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发出后,一些单位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在抗洪救灾中发生的费用如何列支等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各金融、保险企业在本地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中为抗洪救灾之急需,临时购买的木材、钢材、水泥、麻袋等材料物资所发生的费用,可由各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认真核实并报我部驻当地中企处审查批准后,一次性在“营业外支出”中专项列报。但其间发生的捐款、捐物的支出,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

此外,由于历史原因,各银行、保险公司天津、上海市分行(公司)的一些营业、办公用房其产权移交房管部门,按我部(90)财商字第500号《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无法提取固定资产修理费。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凡属原来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末产权归属银行、保险公司,尔后移交房管部门的营业办公用房,由当地分行(公司)会同我部驻当地中企处认真核实后,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4%提取修理费。其他租用的营业、办公用房一律不得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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