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文章来源:农业部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令第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11-03
实施日期 1998-11-03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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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令第6号)

根据国际兽疫局通报,近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南哈萨克斯坦、江布尔、克孜勒奥尔达和阿拉木图地区爆发牛口蹄疫,病毒毒型为O型。为防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偶蹄动物产品及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加强疫情监督,密切注视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毗邻地区的疫情动态,发现疑点,严格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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