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18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埃及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文章来源: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1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2-28
实施日期 2006-02-28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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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618号)

2006年2月15日,埃及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在其境内8个省的牛和水牛共发生了18起口蹄疫,初步诊断为A型口蹄疫,同时怀疑也存在SAT2型口蹄疫。估计最初感染时间为1月12日。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埃及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埃及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1月12日后启运的来自埃及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1月12日前启运的来自埃及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口蹄疫(A型、SAT2型)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埃及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埃及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埃及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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