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7-01
实施日期 1998-07-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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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通信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等七类机电产品和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等五类轻工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9%提高到11%。这一措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上述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扩大出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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