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时的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8]5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1-01
实施日期 1998-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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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中国

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

费时的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通知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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