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48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5-24
实施日期 2008-05-24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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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89号 2008年5月24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转让专用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98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7年11月,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与广东台山核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台山核电项目1&2号机组核岛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07FRGDY44TSN07004)和《台山核电项目1&2号机组核燃料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07FRGDY44TSN07005),向广东台山核电有限公司转让核能技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对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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