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业部关于加强对减税进口纺织原料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纺织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纺织工业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3-28
实施日期 1990-03-28
法律话题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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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部关于加强对减税进口纺织原料管理的通知

(1990年3月28日)

为支持我国纺织工业的发展,国家对今年纺织工业国内紧缺必须进口的部分纺织原料实行了减税政策,并规定由我部归口管理。为了尽快组织进口,加强管理,用好这些政策,根据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部进口物资管理的具体情况,对今年我部优惠进口纺织原料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为了统一对外,平抑进价,加强宏观调控和严格管理,优惠纺织原料由部属公司统一对外组织进口。化纤原料由北京新纶化纤公司负责进口,化学纤维由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原中国丝绸实业公司)等负责进口。

二、中央外汇进口纺织原料平均代理价由部属公司根据外贸实际进口代理价进行加权平均,按规定费率计算后提出代理价建议(并附详实依据),送部经济调节司等会签同意后,由部属公司下文执行。平均代理价每年核定两次。

三、组织地方外汇进口的纺织原料代理价由部属经营公司按外贸代理价加一定的手续费后与委托厂逐个合同进行直接结算。

四、部属各公司在申报进口纺织原料优惠政策时,必须同时填报该原料使用企业的名称,保证优惠政策全部落实给生产企业。中央外汇进口的优惠纺织原料中,部分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公司)另行分配,一时无法填列使用企业的,应由部属公司负责在到货后三个月内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公司)具体分配到生产企业的名称、数量及时报送我部经济调节司、以便汇总报送海关总署核实和监督。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公司)按时如实填报,若有挪用或从中渔利现象,将取消其优惠待遇。

五、各经营公司申报优惠政策时间应相对集中,原则上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统一申报。对税款已全额征收超过3个月的,不予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六、为使实行优惠政策的纺织原料按时、按量地在今年内组织进口,请部属各公司抓紧组织进口签约工作。

七、进口纺织原料减税政策审报手续及管理工作由我部经济调节司统一负责。根据海关总署要求,各经营公司要加强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缩短交货时间,真正做到为生产企业服务。并及时将经营和使用效益情况及时报送我部经济调节司,以便汇总送有关部门。

以上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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