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纺织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纺织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90]纺生字第3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6-21
实施日期 1990-06-21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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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90]纺生字第31号 1990年6月21日)

为了进一步搞好部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并做好获奖企业的巩固、提高工作,特制定纺织工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一、纺织部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分为正式和预评合格两种。正式的当年命名为部质量管理奖企业,预评合格企业需经过一年的整改、提高后,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不占当年分配名额),经审查合格,正式命名为部质量管理奖企业。

二、申报程序

凡符合纺织部质量管理奖评审基本条件的企业,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先向各省(市、区)纺织厅(局、公司)提出申报部质量管理奖。各省(市、区)厅(局、公司)根据《纺织工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和评分标准》(化纤、服装、机械、丝绸行业按照各自的评审条件和评分标准)进行预评审,然后根据部下达的名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部推荐申报。

三、申报部质量管理奖,需报送如下材料:

1.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2.纺织工业部质量管理奖申报表及有关附件;

3.省(市、区)厅(局、公司)对企业的预评审材料;

4.其它有关材料。

四、获得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深化、提高工作,每年年初要根据部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进行自查,提出新的目标,制订深化提高规划,各省(市、区)厅(局、公司、要督促企业实施,每年底由企业将深化提高规划执行情况写出汇报,送所属省(市、区)厅(局、公司)审核后,报纺织工业部。

五、部质量管理奖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时由所属省(市、区)厅(局、公司)按照《纺织工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和评分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后写出书面报告报部,经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后,继续享用获奖企业荣誉(不占当年评比名额,逾期不报者,视自行放弃质量管理奖称号)。

六、为加强部质量管理奖企业的日常监督,每年由部组织全面质量管理咨询人员,对已获奖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结果要进行公布,好的表扬,差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部质量管理奖称号。

七、获奖企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分

1.企业每年对产品质量自查一次,凡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质量计划,要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属省(市、区)厅(局、公司)。经半年整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由省(市、区)厅(局、公司)报部吊销部质量管理奖企业称号。

2.在国家或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如有不合格产品,经限期整改、复查仍不合格者,吊销该企业部质量管理奖企业称号。

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凡查实有生产伪劣品,或在产品质量上弄虚作假或用户对产品质量有较大意见或对外有较大索赔(见“纺织产品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应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潜停(暂停时间为半年)或吊销部质量管理奖企业称号的处分。

八、获国家质量管理奖企业的管理办法按国家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注:以上文中所及的“市”均指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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