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从德国进口家猪及其相关产品的公告

文章来源: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96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2-07
实施日期 2007-12-07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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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从德国进口家猪及其相关产品的公告

(2007年12月7日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963号公告)

德国已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消灭家猪古典猪瘟疫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德国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生产和加工的家猪及其相关产品。

农业部1997年第16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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