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两份有关出口商品海关审价文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法发[2010]32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8-16
实施日期 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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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两份有关出口商品海关审价文件的通知

(商法发〔201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进出口商会:

鉴于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制度已不再实施,现予废止原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先后于1997年1月6日、2002年3月29日发布的2份文件:《关于印发出口商品海关审价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综函字第21号),《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2〕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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