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9-29
实施日期 1999-09-29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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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9年9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中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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